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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经济管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0-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为进一步落实浦东新区“四高”发展战略,顺应众创孵化载体发展趋势,优化浦东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聚创新资源,推进浦东创新型孵化器和在孵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委拟对《浦东新

为进一步落实浦东新区“四高”发展战略,顺应众创孵化载体发展趋势,优化浦东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聚创新资源,推进浦东创新型孵化器和在孵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委拟对《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管理办法》(浦科经委〔2019〕4号进行修订。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现将《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10月26日。如有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浦东新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联系。

联系人:杨荣华

地??址:浦东新区学林路36弄13号楼3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引导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整合各类要素资源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型孵化器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浦东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等多种载体。

第二条?登记条件

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须符合以下登记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二)自申请登记日起,具有1年以上可支配使用的孵化或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能为入驻创业企业或团队提供必需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活动场所。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有明确的项目入孵或淘汰机制,有3人以上的专人管理团队。

(四)围绕战略新兴产业,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领域。

(五)孵化场地内有5家以上实地办公的在孵企业或创业团队,在孵企业须注册在浦东。

(六)具有专业化的资源生态圈和生态系统,有稳定合作的法务、财务、人力资源、投融资等专业服务机构,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为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七)充分利用海外创新资源,与国际先进的孵化机构开展合作交流且卓有成效的优先登记。

二、国家(市)级大学科技园、浦东新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等载体登记按照各自规定执行,经确认后自动纳入创新型孵化器体系。

第三条?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小微企业,且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关要求;

(二)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且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创新型孵化器内,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二、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毕业企业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符合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可由所在创新型孵化器向主管部门申请毕业,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给予毕业编号。鼓励毕业企业进入浦东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

第四条?登记申请材料

一、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登记申请表;

二、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登记申请报告;

三、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创业团队)登记表;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金到位证明;

文章来源:《经济管理》 网址: http://www.jjglqk.cn/zonghexinwen/2021/1014/1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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